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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可诉性,作为公民启动诉讼维护自己权益的前提条件,过去,被认为是法的非本质特征而长期被轻视,在法学界很少被作为独立的法学概念进行深入研究。由于对法律可诉性的重要性认识尚浅,法学界在理论方面没有对其进行概念内涵、意义及法律地位的系统研究,法律界在法律制定和实施方面也没有给予其足够重视,法律缺失可诉性现象便应运而生。目前,我国法律缺失可诉性的现象大量存在,不容乐观,一旦法律的可诉性发生缺失状况,势必致使许多相关法律不能有效运行实现,不能合理解决社会纠纷、化解利益冲突、稳定社会正常秩序,必将降低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动摇法律的至上权威地位,从而对法治现代化建设推进造成深远影响。
论文序言部分提出为了弥补理论研究中存在的缺陷,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必须把可诉性当作一个亟需研究的法律思想认识和法律运行实践问题给予重视,把法律的可诉性作为法律内在的特征,开展可诉性理论之系统研究,确立可诉性在法律体系中之地位,分析可诉性缺失之因为,在可诉性法律规范的设定及运行中,通过进行法律可诉性的系统指导,纠正在理论认识上的偏见,消除在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中的隐患,这已成为当前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紧要任务。
论文正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前两个部分是在确定法律的可诉性的广义和狭义的定义及其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法律的可诉性与相关概念的联系;第三部分分析了法律具备可诉性的必然性,以及法律的可诉性与法律的其他基本特征或属性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确立了可诉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的理论依据;第四、五部分从法律的可诉性的法治价值切入论述了可诉性是依法治国和保障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必然要求;第六、七部分描述了法律的可诉性的缺失现状并探究了其因为,从而提出了法律的可诉性的根本确立需要理论体系和制度设计上的完善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