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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模糊用语如何在法律英语中应用,如何发挥其作用及体现其存在的价值进行了分析。本文作者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探讨总结了在司法中经常运用的法律英语与汉语的对等翻译。一般认为,法律语言的性质及其使用的环境决定了我们必须对法律语言的精确性有高度的要求。然而通过对大量的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语言的观察和分析,不难发现在法律语言中存在着大量的模糊性用语。令人疑惑的是,这些模糊性用语的存在并没有降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相反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这些模糊性用语的存在使得司法的精确性及其可适用性得以加强和提高。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它的存在依据又是什么呢?本文作者试图对这一问题展开分析和探讨。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围绕模糊语言这一语用学上的概念展开讨论。介绍了模糊语言存在的理论基础并且对模糊、歧义和含混进行了比较和概念性的界定。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以法律英语为载体,从立法,司法,口头和书面几个层次分析了模糊语言存在、产生的原因,模糊语言自身的价值以及它对立法、司法产生的影响。文章的第三部分是对法律英语翻译问题的探讨。主要侧重于模糊用语的对等翻译。总结和概括了法律英语翻译的一般方式以及影响翻译的因素,并且提出了对模糊性词语翻译的特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