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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败。鉴于公权力本身具有侵犯性、扩张性和腐蚀性的特点。为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实现以公民监督权制约公权力的目的,达到预防和发现腐败的效果,世称“阳光法案”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运而生。1993年,我国台湾地区正式通过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并自同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实施后台湾地区民众拥有了监督公职人员的法律武器,有效净化了政治环境,遏制了金权政治的蔓延,可谓功效显著。故本文欲通过对该法案进行立法研究以期对大陆建立相关制度有所启示。本文通过查阅该时期台湾地区的“立法院”公报、各类主流新闻报纸以及学术论文,采用历史研究、法解释学研究、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台湾地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历程、立法争议及基本内容特点进行全方位的立法研究,从中得出如下启示:第一,提高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地位;第二,财产申报义务主体宜采用由窄到宽由特殊到一般的发展方式;第三,申报财产范围应实行先重点规制后逐步扩大的模式;第四,申报方式采取就(离)职申报、定期申报与动态申报相结合的模式;第五,公开方式结合时代特点施行无条件的强制公开;第六,确立对重点职位采取强制宣言信托;第七,设置强制启动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条款;第八,其他台湾地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带来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