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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作为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之一,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做了明确规定,但是消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缺失问题,都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威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消费者对生活需求的要求变高,现行法律的滞后性逐渐显现出来。因此,如何在当下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仅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也是一个关系到市场经济能否健康长远发展的重要问题。消费者知情权最初由美国总统肯尼迪在1962年的国情咨文中提出,而后在世界各国逐渐被立法确认。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知情权产生的主要原因,这是由消费市场中经营者与消费者本身信息掌控不平衡决定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知情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缺失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薄弱是导致消费者知情权产生的另一原因。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但是由于立法较为久远,法律对知情权的规定并不完善,首先是对消费者主体的界定问题比较模糊,其次,知情权的内容范围规定过于笼统,内容相对滞后,对于金融消费领域、网络消费领域和旅游消费领域消费者的知情权内容,法律并未涉及,造成立法上的空白,限制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虽然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主要依靠的是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但是单纯依靠经营者的信息披露并不能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完整的信息获取平台。现行的法律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比较单一,对于政府和社会团体的信息披露义务,法律并未作出规定,因此需要对法律加以修改,建立起一个由经营者、政府和行业协会组成的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不仅仅是经营者一方的义务,消费者自身、政府以及行业协会都应该做出努力,这样才能全面保护知情权的实现。法律作为执法依据,需要与时俱进,因此应当对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修改,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并拓宽其范围,在明确消费者知情权内容的基础上,建立起政府信息披露制度,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