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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去产能”使得资源型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面临巨大挑战,由此引发的集体性劳资冲突屡见报端。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2015年中央10号文件)提出各劳动关系主体应共同管控集体性劳资冲突。落地到企业层面,企业内的管理方、党组织和工会如何协调配合以管控集体性劳资冲突呢?这一现实问题亟待理论研究的回应。既有的产业关系系统研究、公司治理研究和企业党组织研究都与该现实问题相关,但受制于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等方面的局限性,无法针对性地回应本现实问题。为了回应集体性劳资冲突频发的紧迫现实,为资源型国有企业的劳资冲突管控提供理论指引,本研究探究了资源型国有企业内的管理方、党组织和工会管控集体性劳资冲突的行为、过程、效果和情境。具体来说,本研究提出了3个研究问题,分别是关乎行为存在性的研究问题1:在资源型国有企业中,各劳动关系主体分别有哪些劳动关系管理行为?关乎管控过程的研究问题2:在资源型国有企业中,各主体如何通过其劳动关系管理行为管控集体性劳资冲突?以及关乎情境的研究问题3:在资源型国有企业中,情境如何影响集体性劳资冲突的管控?围绕以上3个研究问题,本研究历时4年,通过对两个背景相似、但劳资冲突管控效果迥异的资源型国有企业的深入调研(包括共计50人的访谈、以及长达1个月的以轮岗实习为主要形式的田野调研),基于跨界理论、劳动过程理论、社会交换理论、组织学习理论和嵌入理论等理论透镜,得到如下研究发现:第一,在资源型国有企业中,企业的管理方、党组织和工会均存在劳动关系管理行为,分别是人力资源实践、党组织跨界行为和工会实践。第二,管理方和党组织分别通过人力资源实践和党组织跨界行为管控集体性劳资冲突,班组长和工会分别在个体层面和组织层面发挥中介作用。在直接效应中,不同类型的人力资源实践与党组织跨界行为不存在优劣之分;但在中介效应中,以高绩效人力资源实践为主的多种人力资源实践的有机整合,以及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的党组织跨界行为,更有利于班组长和工会发挥中介作用。第三,集体性劳资冲突的管控要受到“新单位制”这一情境的影响。“新单位制”的转型对集体性劳资冲突具有“激发效应”,但不必然导致集体性劳资冲突。冲突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管控体系的内部运行失效及其“外部嵌入”较差,根本原因则是家长式人力资源实践和与生产经营脱节的党组织跨界行为本身潜藏隐患。第四,“关系”在中国情境下的资源型国有企业的劳资冲突管控中非常重要。本研究可能的理论贡献有以下三点:第一,实现了劳资冲突管控研究的中国情境化。一方面,本研究将企业层面的党组织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主体纳入研究视野,构建了党组织跨界行为这一全新构念,并系统地探究了该行为管控集体性劳资冲突的过程、效果和情境,在中国情境下拓展了劳资冲突管控研究的主体范围。另一方面,西方学者往往重视劳动过程中的“实践面向”对于劳资冲突管控的作用;与之不同,本研究发现“关系面向”在中国资源型国有企业的劳资冲突管控过程中更为重要,在应用劳动过程理论进行劳资冲突研究方面,实现了中国情境化。第二,充实和拓展了跨界理论。过往关于跨界理论的研究认为跨界行为由协调行为、使节行为和监管行为三个维度构成。本研究在编码过程中提炼出了垂范行为这一全新维度,并探究了该行为如何管控集体性劳资冲突,充实和拓展了跨界理论的内涵和作用机制。第三,深化了人力资源实践相关研究。关于人力资源实践如何影响员工的态度和行为,既有的研究成果之间存在争议与矛盾。相应地,人力资源实践管控集体性劳资冲突的过程和效果也变得模糊不清。作为回应,本研究发现:不同类型人力资源实践之间的相互作用、工会等主体的中介作用以及情境的变化等,都会对人力资源实践的效果产生影响。既有研究之间的争议与矛盾往往源自对某些影响因素的忽略。这就给予了上述争议与矛盾以合理的解释,深化了有关人力资源实践的研究。本研究可能带来如下实践启示:在企业一线的劳资冲突管理中,管理方和党组织应提高实效性,避免形式化;同时应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和一线班组长承上启下的作用;此外,企业应识时通变、顺势而为,时刻注意其劳动关系管理行为是否与时俱进。最后,本文总结了本研究的局限性,并展望了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