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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风险的分散、资本的筹集、投资的流动性等方面具有其他企业组织形态无与伦比的优势,股份有限公司在经济生活甚至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随着现在股份有限公司已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会的权力正日趋弱化,董事会的权力日益加强。为了实现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公平和正义,在董事会和董事权利加强的同时应辅以董事义务的强化和董事责任的加重。完整的董事责任体系包括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和董事对公司第三人的责任。我国公司法已规定了董事对公司的责任,而且在学术上讨论亦颇多。但是,董事对公司第三人的责任不仅在立法上处于空白,而且法理上讨论也不够充分,这与第三人在公司法中的重要地位是不相称的。第三人虽处于公司的外部,但其与公司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与公司的生存、发展利益攸关。相对于作为公司内部人的董事来说,第三人对公司信息获得的不对称性、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几乎不参与性,使得其权益需要加以特殊保护,以平衡公司、董事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因此,强化董事对公司第三人的责任,对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进而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作一专门研究,以期对完善我国董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改进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