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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考察能力的定义出发,结合对政府的职能角色与公共政策的本质特性的理论探讨,然后从结果导向角度指出:公共政策执行能力是实现政策内在价值与具体目标的有效性,为此,公共政策执行能力评估实质上可被认为是一种价值性评估,结果模式是评估政策执行能力的一种更适宜的模式。在此认识基础上,本文认为,间接评估这一作为评估事物内在特质与价值的实现程度的方式,从某些意义上而言,是一种更深入、更体现根本性的评估方法,因此选择它作为评估土地征用政策执行能力的方法。对应地,本文选择公共政策的内在四大价值特性:公共性与合法性、公正性、效率和土地征用政策的三个具体目标: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依法执行、保障征地对象的土地权益作为评估的标准,并选择相应的定性评估指标作为具有代表性的评估指标,建立评估指标体系。本文紧密结合土地征用政策执行实践,对地方政府土地征用政策执行能力进行了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的研究,得出地方政府土地征用政策执行能力异化的结论。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土地征用政策执行中,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利益追求、土地征用制度的内在缺陷和土地执法监督不足、惩处不严、问责不实是导致执行能力异化的三大原因。基于此,本文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安排、改变“成本—收益”核算模式、建设正确的行政伦理价值观与科学政绩观三个方面,对提高地方政府土地征用政策执行能力进行理论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