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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河北省林权制度演进经历了由林权私有——林权集体所有——林权私有化程度加强的过程,这一过程按照产权基本形式的转变可划分为五个阶段:林权农户私有阶段、林权集体所有阶段、林权向农户私有倾斜阶段、林权主体多元化阶段和林权制度改革阶段。林权农户私有阶段,所有权一直保持农户私有,但经营权集体化程度加强;发展到林权集体所有阶段,集体化程度出现了先增强后减弱的转变;在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共同作用下,林权逐渐向农户私有倾斜,并且私有化程度逐渐加强,林权主体出现多元化,并发展为集体林地以不同方式转移给农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经营的林权制度改革。在河北省林权制度演进中,不同的林权制度安排表现了不同的政策效果,在造林业绩、林业投资总额和林业投资主体以及林业产值方面的量化结果都显示:私有化程度较高的产权制度安排往往会推动林业的发展;而集体化程度较高的林权制度安排,从数量上看,尽管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水平还较低。国家意志、农民需求、市场化程度、人口数量、森林资源的稀缺程度、科学技术以及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下推动了林权制度演进。河北省林权制度演进,从政府自身利益的角度而言,是政府在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的过程;从政府和农户两个方面而言,是政府和农户之间相互博弈的过程;从其发展动因的角度而言,是各影响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从其演进过程角度而言,经历了“非帕累托改进”到“帕累托改进”的转变。河北省林权制度演进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但从不同林权制度安排所表现的基本特征、量化的政策效果的比较以及动因的理论分析,都可以体现出林权制度演进将会朝着私有化程度进一步加强的方向发展。按照科斯定理的表述,当产权界定清晰且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无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而,在今后林权制度安排方面要从明晰林权私有产权、降低交易费用、加强市场化程度三个主要方面入手,以适应林权私有化程度提高的演进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