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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宣布将罗津和先锋地区设立为罗先经济特区、将金刚山地区设立为金刚山观光区、将开城地区设立为开城工业区,并且修改了《罗先经济特区法》、《金刚山观光区法》、《开城工业区法》的相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土地使用权的设定程序、土地使用权设定金的确定方法以及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化进行了具体规定。本文比较中朝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在分析中朝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通过比较两国的土地使用权,提出了完善朝鲜土地使用权的建议。在土地使用权性质及设定方面,朝鲜土地使用权存在诸多缺陷。例如朝鲜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规定为债权、对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机关未进行合理规定、土地使用权设定合同相对人的范围过于狭窄、土地使用权设定合同的法律程序不够严谨、土地使用权设定金的确定方式没有统一标准、土地使用权的最长存续期间规定不合理等等。为了促进朝鲜土地使用权在经济贸易中的适用,朝鲜应当借鉴我国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在土地使用权设定合同相对人的范围方面进行扩展,在土地使用权设定机关和存续期间等方面进行合理规定,从而完善朝鲜土地使用权的适用。关于土地使用权流动化的规定,朝鲜主要规定在《朝鲜人民共和国土地租赁法》、《金刚山观光区法》、《开城工业区法》、《罗先经济特区法》等法律中,但是与我国的相关规定相比其规定并不全面,应当借鉴我国相关规定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方面,朝鲜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给第三人时,应当经过设定机关的同意,这一规定违背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同时,朝鲜应当采取设定机关享有相对优先购买权的模式,这一模式有利于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在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及继承等方面也应当借鉴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