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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共分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准正与认领制度概述.该部分简要介绍了准正与认领制度的一般原理,并对认领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作者认为,认领是指无婚姻关系的生父或生母自愿承认或被法院强制承认其父母身份,并且将尚未确立亲子关系的子女领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第二部分,准正与认领制度的历史沿革.准正与认领制度是随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逐步提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而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提高又与亲子法的立法本位的演变相一致.通过研究准正与认领制度的历史,可以看出世界各国亲属法对非婚生子女从否定到平等保护的历史发展轨迹.综观各国的亲子法,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经历了"无亲之子"阶段、"形式平等"阶段、以至于当代的一些国家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完全平等保护-实质平等.第三部分,其他国家和地区准正与认领制度的规定.该部分对法国、德国、意大利、埃塞俄比亚、台湾和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的准正与认领制度进行具体和详细的梳理和阐述,为第四部分的分析和研究打下基础.第四部分,比较与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准正与认领制度.该部分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亲子关系准正与认领制度进行比较与研究.借鉴其合理成分和先进的立法经验,对中国认领制度的适用范围、认领人、被认领人、认领模式、认领方式、认领权的行使、认领的无效和撤销等内容的建构和完善作出了基本分析和设想.作者认为,中国应顺应当代父母子女关系立法对子女平等保护的立法趋势,彻底摒弃非婚生子女的观念,不设准正制度,直接以认领制度调整无婚姻关系的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第五部分,中国认领制度的建构.该部分从中国的社会现实的需要出发,分析了中国立法的现状以及世界各国亲子法的立法趋势,阐述了中国建立亲子关系认领制度的意义.提出建立中国认领制度应遵循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子女平等原则和尊重血缘真实性并兼顾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原则.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拟出认领制度的立法建议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