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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要手段。十八世纪中叶以来,从工业发达国家发端,环境保护的立法得到重视。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起步较晚,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并在后来几十年中修订和新增立法逐步完善了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体系初具雏形。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走向深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出现新的矛盾,需要对环境保护法特别是其基本原则以新的视角来重新审视。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目前理论研究界的热点,其对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进行了新的变革,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要义架构起建立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新的理论基础。其目的就是以全新的角度来审视生态问题,并将上层建筑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以此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之路。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产生以来,一开始就把生态学理论与马克主义理论相结合,并基于此来分析全球生态危机,建构起了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框架。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进一步成熟和完善,通过系统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力、生产关系及它们与生产条件之间的矛盾等理论问题,揭示了生态危机的产生根源,提出了生态危机的解决路径。虽然不同时期、不同学者的学者观点不尽相同,但是他们都比较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和方法来解决生态问题,这对于缓解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探析环境保护法原则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基本原则,充分总结了过去几十年立法和实践经验,也相应构建了配套制度,但是在基本原则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不足的方面。在落实保护优先原则存在的不足方面,对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缺乏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设计不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不到位进行了阐述;在落实公众参与原则存在的不足方面,探析了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尚未落实、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监督存在种种局限和环境公益诉讼存在局限等问题;在落实损害担责原则时存在的不足方面,提出了损害担责原则保护之权益模糊不清、损害担责的主体不明确、责任承担方式不完善;对于落实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的困境方面,考虑到了现存环境污染问题依旧很多和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环境风险负面影响逐渐增多这两大类情况。基于以上分析,作者分别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
虽然分析与论证的过程存有不足之处,但是尝试从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视角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落实进行再思考,有利于完善环境保护法原则体系,进而能够更好推进环境保护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以良法保善治,构建绿色发展新格局。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产生以来,一开始就把生态学理论与马克主义理论相结合,并基于此来分析全球生态危机,建构起了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框架。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进一步成熟和完善,通过系统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力、生产关系及它们与生产条件之间的矛盾等理论问题,揭示了生态危机的产生根源,提出了生态危机的解决路径。虽然不同时期、不同学者的学者观点不尽相同,但是他们都比较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和方法来解决生态问题,这对于缓解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探析环境保护法原则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基本原则,充分总结了过去几十年立法和实践经验,也相应构建了配套制度,但是在基本原则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不足的方面。在落实保护优先原则存在的不足方面,对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缺乏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设计不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不到位进行了阐述;在落实公众参与原则存在的不足方面,探析了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尚未落实、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监督存在种种局限和环境公益诉讼存在局限等问题;在落实损害担责原则时存在的不足方面,提出了损害担责原则保护之权益模糊不清、损害担责的主体不明确、责任承担方式不完善;对于落实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的困境方面,考虑到了现存环境污染问题依旧很多和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环境风险负面影响逐渐增多这两大类情况。基于以上分析,作者分别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
虽然分析与论证的过程存有不足之处,但是尝试从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视角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落实进行再思考,有利于完善环境保护法原则体系,进而能够更好推进环境保护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以良法保善治,构建绿色发展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