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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为更好地解决农村问题以及实现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中国开始在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良性运作不仅对中国的乡村治理有着重要的影响,而且还对国家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有着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然而,本研究通过对梨村进行实地研究发现,梨村村委会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产生了权力的异化和角色的改变。目前,坐落于省会城市周边的梨村正面临着城镇化的洗礼,而伴随城镇化而来的“减地”使得梨村特色传统经济——宝珠梨种植经济呈现衰退,这也给梨村带来了青壮年劳动力外流、村庄留守问题凸显等一些列连锁反应。作为村庄“守护人”和村民“监护人”的梨村村委会在面对此种发展困境时希望通过有效的代理行动重新振兴梨村,但其代理行动却遭到多数村民的反对以及不信任,而村民对村委会的信任缺失源自于村干部对个人私利的过度追逐。并且,梨村正进行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对梨村新农村建设过程的调查发现,在中国“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下,村委会往往因行政权力的干预而更多地偏向于承担政府下派的行政事务,忽视了原本更应承担的村务。因此,本研究从社会学理性选择理论和法人行动理论出发,分析作为法人行动者的村委会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与其他行为主体间的互动关系,同时结合对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代理人村干部的理性行动分析。以“宏观——微观——宏观”的分析框架入手,探析村干部理性行动与村委会法人行动之间的关系,并以此归纳和总结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实际运作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