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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市场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在股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之后,资本市场更是跨越了一个层次。但是,资本市场的完善与成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达到,目前仍然存在一些结构性桎梏因素有待解决。否则我国的资本市场依然难以有效发挥其价格发现、资源配置的作用。其中就包括融资融券交易的缺失。
融资融券交易能使我国的资本市场目前缺乏正规融资渠道,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被割裂的情况得以改观,提升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有了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我国的资本市场就可以建立做空机制,交易机制得以完善,改变目前唯有做多才能盈利的局面,而且可以有效抑制价格泡沫。融资融券交易的诸多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对于何时实行理论界一直有着争议。随着新《证券法》的出台,在法律制度上的约束已经消失;随着证券公司分类综合治理的初见成效,证券公司的内控机制已经建立并开始发挥作用;随着经历了近5年来的市场剧烈的跌宕起伏,广大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专业知识有了很大增强;更为重要的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市场的监管能力和调控手段有了根本性的改观。这些都说明了目前实施的条件已经具备。
融资融券交易的模式选择和制度设计是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国际上主要有3种模式,分散授信模式、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和双轨制集中授信模式。他们各有特点,而且都是与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基础相适应的。分散授信模式要求金融市场完善,法规健全,市场参与者自律性强。集中授信模式则针对新兴市场不成熟的特征依靠半官方的机构管理整个交易过程。单轨制与双轨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定位的不同,前者职能专一,后者职能有所扩大,但是相应寻租空间也大,监管更需要加强。我国的资本市场毕竟还只是处于初级阶段,考虑到各项基本条件,采用集中授信模式是最为合适的。融资融券交易带有信用放大的杠杆效应,天然具有风险,对其监管与一般交易有所区别。融资融券交易除了一般证券交易具有的市场风险和营运风险之外,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其特殊之处。我国证券公司对此防范还缺乏经验,若控制不当具有连锁反应,甚至危及整个市场。因此,融资融券交易的监控制度设计是很重要的。不仅在整个监管层次上,而且在具体监管手段和指标上都需要加以明确。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办法已经出台,各大证券公司也在积极准备,但是一直没有进一步推进,原因是多方面的。文章对试点规则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对试点现状进行分析后认为,正因为试点办法搁置了授信模式的选择这一关键的存在争议的问题,造成了试点中对融资融券的法律关系界定不清楚,风险收益不对等以及与现有业务矛盾等问题的存在,使得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受到制约。因此,在制度上确立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在操作上尽快组建证券金融公司才是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