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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所承担的责任,两种处罚都是国家剥夺违法行为人某些权利的强制手段,都属于公法的范畴。从权力分立的角度考虑,行政权与司法权应各有其界限,行政权不入侵司法权,而司法权也不应入侵行政权。因此,在立法或修法时必须慎重考虑,某种不法行为是否作为一般秩序违反行为而仅赋予行政罚或秩序罚的法律后果,使其完全交由行政机关处理,还是将其作为犯罪行为而赋予刑罚的法律效果,交由司法机关管辖,乃较能符合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界。从行政管理的目的上考虑,就某种不法行为,将其规定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裁决,比较能达到行政管理的有效性与目的性,还是将该不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处理,而更为有效。各国在纷纷加大控制经济犯罪力度的同时,对刑法在经济生活、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问题的探讨与质疑,却一直没有停止并困扰着理论界与实务界,日本学者就指出,“有关需要科以刑罚的经济犯罪行为与只够行政处分的违反经济秩序的行为的区别问题……是经济刑法学或者经济犯罪学必须从理论上加以认识的问题。如果没有这一理论视角,无论怎样讨论刑罚的谦抑性、补充性和最后手段性,都是无济于事的,也无法对当前立法及实务工作起到调控作用。”
中国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衔接体系的建立应当本着有利于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的原则来进行。中国的犯罪概念既有定性因素又有定量因素,这就必然会产生犯罪与行政违法之间的模糊地带,例如如何把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进行衔接在中国便有了特殊的意义;与此同时,中国刑法又将大量的严重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纳人刑法典及单行刑法之中,这些条款与规定自然犯及其刑事责任的传统刑法条款相比,毕竟有其不同的特点,例如具有较强的目的性、较弱的伦理性和较大的变异性等。研究这些特殊的不纯正的行政不法行为,构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体系,在中国也有着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尽管中国受特殊历史条件的影响对于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探讨尚处于初级阶段,但国际上对其的研究已经十分发达。由于各国法律文化传统、法律体系、刑事政策以及犯罪观的不同,同一种法律或者同一类法律在每个国家都呈现出各不相同的样态,这既是法制的发展规律,亦是各国构筑其自身法律体系的必然。对不法行为的制裁体系尤其如此,这是由各国千差万别的社会情况、管理模式所导致的。然而当今世界又是开放的世界,借鉴吸收他国的成功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对于法制相对落后国家来说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比较分析德日刑法的有关立法及理论研究并立足中国自身立法状况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应当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体系,针对中国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确立基础,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的的立法例、衔接程序等进行反思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本文除引言外共有五章,约三万两千字。主要是对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比较和二者竞合时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分析,希望能提出一套完整的方案将行政处罚与刑罚顺畅的衔接起来。
引言部分简要交待了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的缘起。
第1章是关于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理论界分。主要介绍了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概念界定,两者的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三个问题。分析了行政处罚与刑罚在适用原则、主体、适用前提、方式等方面的相似之处,也比较了二者在适用范围、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法律责任的承受主体、种类、违法者主观状态承担责任的影响、作用、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等方面的不同。指出刑罚是一种比行政处罚严厉得多的制裁措施。
第2章主要介绍了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时的理论分析。从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确立基础一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角度分析两者是否存在本质区别,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质的区别说,量的区别说,质量区别说。通过比较这三种理论的优劣,指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应当以质的差异来区分传统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与行政不法行为,而用量的差异来区分行政犯罪与行政不法行为。
第3章是关于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时的适用原则。关于这点学术界存在三种观点:选择适用说,合并适用说,附条件并科说。通过比较这三种主张得出合并适用原则更符合我国法律实际的结论,并重点论述了其与一事不再理的关系。
第4章是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时的立法现状及完善。从立法体例、对累受行政处罚者适用刑罚的必要性、追溯时效方面的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法律制裁措施的衔接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5章论述了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时的适用程序衔接。首先明确了二者的适用原则是刑事优先原则,并对刑事优先原则的原因以及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做了详细的论述。其次,刑事优先原则的具体应用分为行政处罚在刑罚之后的适用和行政处罚在刑罚之前的适用;最后评析了两者竞合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具体程序。
由于本文的篇幅及笔者的能力有限,本文还有不少不足之处,如行政处罚与刑罚具体内容上的衔接尚未深入讨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衔接的研究未充分展开,对刑法与具体行政法律法规中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时的规定缺乏量化分析,有待日后进行深入研究时予以补充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