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把竞争带来的好处(效率的提高,成本的降低等等)传递给消费者,而零售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直接、也是最终的环节,而电力零售竞争模式则是电力改革的最终目标模式。英格兰&威尔士及美国加州两地引入零售竞争的两种不同途径和不同结果说明了,如果没有相配套的零售电价的改革,电力零售竞争改革只在电力零售端进行引入新零售商的结构重组是无法成功的。在一些特定条件下,如恶劣的自然气候,骤增的负荷量,改革还会演变成诸如加州电力危机这样灾难性的后果。另一方面,结合电力特有的物理及经济性质对电力零售竞争的重要影响,通过建立模型,我们发现,在用户配备峰谷电表的情况下,无论垄断供电还是零售供电,都能通过采用合理的价格水平即价格体系达到社会拉姆士次优水平。即零售端保持垄断的情况下,引入某些形式的零售电价改革,也有实现拉姆士次优的可能。这一点,通过对浙江省实行峰谷电价改革的案例讨论,也可以得到验证。而在其他电力计量条件下,零售环节垄断或是竞争还是否能达到拉姆士次优,则是留待进一步研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