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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发展,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地方政府仅仅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和执行机构的现象已经逐步发生了变化,人们逐步开始注意地方政府的主体地位,主张地方政府在不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利益,中央与地方之间应该构建一种互助合作的和谐关系。而这种关系建立的前提就是要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归属。权力的划分只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表面形式,其实质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这一问题在资源开发过程中表现的更为明显。民族自治地方拥有富饶的自然资源,但是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却越拉越大,如何通过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力的合理划分来有效保障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各自的利益这一问题已经被提上了日程。
本文以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理论、权力划分理论为基础,系统分析国内外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利益分配的法律规定,并在对比国内外有关的法律规定基础之上,总结了我国资源开发利益分配过程中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存在的冲突,通过系统分析这种冲突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力分配的法律构想,包括: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力分配的原则,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力合理划分的方式和健全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力分配的法律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