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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保护地保护建设是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社区保护地类似自然保护区又不同于自然保护区,它是由群众自发保护建设的、生态系统与经济社会系统叠合的生态经济区域。其中相当部分与自然保护区重合,在不少“空壳”或管理能力严重不足的自然保护区,社区保护地发挥着实际的保护建设功能。
论文在对区域、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式发展等理论梳理的基础上,阐释了社区保护地的科学内涵。探讨了社区保护地保护建设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生态文明中的重大意义,以及社区保护地产业结构优化、森林碳汇和加强社区保护地的制度保障等问题。
论文认为,社区保护地是社区群众自发保护的、生态系统与经济社会系统叠合的,由“聚落”、“域面”和“天然联系”(社区群众和生态系统的关系)构成的生态经济区域。社区保护地具有若干典型的特征,而建设的主体是社区群众;既具有生态保护功能,又发挥着满足社区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经济功能;区内、区际联系具有人与自然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的“天然联系”,区内依存自然环境利用自然资源从事经济活动,区际互相交换物质化的要素,向区外提供水源、空气、景观等生态服务;社区保护地还是社区群众的精神家园和生态文化载体,反映出社区群众对自然景观的景仰和对自然威力的敬畏。
论文论证了社区保护地保护建设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设生态文明中的重大意义。论文认为,在自然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这些公共或准公共领域,社区群众把全局的利益与局部的利益自然地结合起来,积极参与保护建设,有利于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目标;社区保护地保护与建设较好地体现了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又在发展中做好保护,有利于因地制宜探索各具特色“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具体路径;社区保护地保护建设,改变了我国生态功能区建设中单纯依靠自然保护区的办法。实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社区保护地建设“两条腿走路”的办法,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论文提出了保护权概念,认为对社区保护地群众的保护建设权利“确权”与“赋权”,是支持和保障社区保护地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论文提出保护权属于经营权范畴,为行使保护权需要获取一定程度的排斥权。我国当前大力推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基于集体所有土地的社区保护地进行“确权”,使社区群众在国家宪法和政策框架下已经具有的权力得以明晰;而对国有土地上的社区保护地,应该因地制宜地以“社区共管”、“协议保护”等多种形式进行“赋权”。
论文提出社区保护地保护建设成功的道路,是实现生态功能与经济功能的耦合,探索保护和开发有机结合模式,在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中促进社区群众脱贫致富。社区保护地应在不超出资源环境承载力允许的前提下履行其经济功能,在保护建设中提高社区的社会经济水平,从生物多样性保护中长期受益。西部的很多自然资源开发项目虽然出发点是为了地方经济发展和增加群众收入,但由于开发模式一味追求“高、新、大”,而资金、技术门槛又限制了社区群众的参与和受益。论文认为社区保护地应该发展适合自身特点,充分利用社区群众传统知识和技能、广泛吸纳社区劳动力就业的产业,如生态旅游、绿色农牧业等。
论文分析了森林碳汇对于社区保护地保护建设的适宜性,并在总结试点示范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实施意见。我国西部社区保护地普遍以第一产业为区域主导产业,继续走传统发展的路子,势必加重对资源环境的索取。需要以广阔的视野在更大的区域范围寻求解决办法。森林碳汇是基于清洁发展机制(CDM)框架下的全球性生态补偿创新机制。论文总结了在云南和四川试点的森林碳汇项目,认为森林碳汇使地理位置偏僻封闭的社区保护地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机遇紧密结合,是抓住国际低碳经济新机遇促进社区保护地保护建设的良好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