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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所得税制度建立于1913年,经过90多年调整、改革和完善,已经成为目前全球集先进和复杂于一体的的所得税制度之一。1776年,美国成立了,在成立后的第13年,联邦政府通过了关税和消费税的法案,从而形成了最初级的税收制度。当时主要依靠各种债券和发行货币来创造政府收入。但税收创造的利润占综合上述二者比例的92%。日积月累,税收收入逐年增加。但因当时财政收入的规模尚小,所以此时的税制对美国经济的影响也较小。 这之后,1861年美国内战,消耗了大批的人力物力,为了凑齐足够完成战役的钱,美国加重了原有税种的征收力度并首度添加了个人所得税。1872年,这一所得税被废止。然而这段时间新增税种征税的收入和同期相比增加了20%。虽然这个新增税种后来被废弃,但政府认识到了其盈利能力。 此后,经过数十年的努力,美国政府终于借1913年修改宪法的机会,为个人所得税争取了合法的地位,1913年,美国开征个人所得税。1916年,美国开征遗产税。1917年,美国调高了个人所得税的水平。所得税开始取代间接税,同期占比上升至55%,成为美国联邦政府主体税种。1944年,所得税的收入达到其顶峰——80%。 由于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所以美国联邦所得税政策的变化,不仅对美国的税收制度、社会经济政策、甚至政治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也具有相当的冲击力,影响着各国税制的基本走向。 中国建立税收制度较晚,但成长速度非常快。1949年,中国在税收方面进行了改革,在所得税方面,为适应新中国发展的要求,改革前,对不同所有制公司征收实行分别征税,改革后,修改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把不同征收对象的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改革、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人所得税成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经过改革,中国的所得税制度不仅更加科学、完善,而且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作用也迅速提高,但是目前中国的所得税制度还带有一些计划经济的痕迹,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中国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亟需解决,这时借鉴国外税制完善的成果,尤其是借鉴美国联邦税制的有益成果,会使中国当前的税制改革少走很多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