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通过最高院2001年和2002年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制度。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制度是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驰名品牌在国内迅速升温,涉及“驰名商标”的社会事件屡有发生,引起人们对驰名商标认定,特别是司法认定的关注,同时也暴露出了当前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中的不少问题。2009年4月,最高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参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审判实践,为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标准。本文正是借新司法解释颁布之际,通过研究我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制度的发展过程,分析了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确立过程及确立必要性。考察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当前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问题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最后参考一些学者的观点见解和相关司法实判例,就如何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提出一点想法和建议。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确立及现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介绍我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制度的发展历程,提出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确立及确立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司法认定的原则、标准、范围、举证责任以及实践状况等几个方面,分析当前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立法及司法现状。第二章对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逐一阐述,提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认定主体过多、素质参差不齐;认定标准不统一;认定中的异化问题以及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冲突等问题。并对以上问题出现的原因从观念上的错误认识、现有立法制度上的不足以及认定后缺乏监督与退出机制等三方面进行分析。第三章是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建议部分,针对第二章中提出的问题,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权上收高院、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引入监督退出机制以及协调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关系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