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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是少数民族自治区,与全国其他省区相比,拥有相对更大的地方税收立法权限。除关税、进口消费税、增值税外,其他各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1994年后新开征的税种,按全国统一的税制执行,如需变通,应报国务院批准。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西藏现行税制展开论述。现行西藏税制是依照“税制一致、适当变通、从轻从简”的基本原则,按照1994年全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框架,从西藏实际出发确立的,与全国税收制度基本接轨和统一。西藏现行税制相对于全国税制的主要特点是税制简,征税范围窄;税负从轻;在地方税收的立法和管理权限上,自主管理权限大;税收优惠政策宽,优惠时间长。 本文较详细地梳理了西藏资源税的变迁历程,对西藏和全国资源税史作了简要小结。说明了现今资源税制度在征收方式、级差调节上、税率形式等方面与古代资源税有异曲同工之妙。论证了西藏资源税的独特成因,指出国家赋予西藏制定地方税收法规的权力是西藏资源税独立于全国的主要原因。自然环境的恶劣和经济基础的薄弱导致西藏的矿产资源得不到大规模的开发,从而使得西藏矿产资源开征资源税的范围较小;资源禀赋的差异使西藏资源税的税目不完全同于内地资源税;西藏资源税体系的相对单薄使得西藏资源税承载了更多的税收职责和环保使命。 为了能在下一步的资源税改革中充分借鉴全国其他自治区资源税制度的有益经验与做法,本文第二部分将西藏资源税制度与全国各少数民族自治区资源税制度作了详细比较。西藏资源税与各自治区相同之处主要有:立法目的与理论来源、对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计算方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减免税、征管流程以及对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规定等方面。差异之处主要有:立法权限方面,西藏具有自主立法权限,而各自治区基本没有;征税范围方面,西藏资源税比各自治区要窄,税目分类存在差异,各自税目下设的子税目也不尽相同;税率方面,西藏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两种税率,而各自治区资源税制度则只有从量定额征收方式;纳税期限方面,西藏比各自治区简化;级差调节方面,西藏资源税是一个征收标准,没有拉开级次征收,而各自治区则是级差调节,拉开档次。随后,从收入角度分析了近几年部分省区的资源税收入状况,简要说明了资源税收入增长缓慢和在税制结构中地位越来越边缘化的成因。 在本文第三部分,对西藏现行资源税制度的现状作了详细分析。概括起来主要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源课税范围较窄,限制了资源税作用的发挥;二是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总体偏低,不能体现出资源税的环境保护作用,致使资源税在有限的空间里难有用武之地;三是资源税的课税依据不合理;四是西藏资源税未按资源品位等因素实行分级征收,资源税的级差调节作用不能发挥,使矿产企业的税负不公平;五是资源税的财政收入分配机制不合理,使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投入不力,没有积极性;六是资源类相关收费项目繁多,政出多门。 第四部分,论述了完善西藏资源税的政策建议。首先,分析了西藏资源税制改革的类型和原则,提出了西藏资源税制改革的定位;其次,针对当前西藏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按照总体目标设想,提出了适当调整资源税征收范围、提高部分已开发矿产资源的单位税额、改进资源税计税方法、改革现行资源税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实行级差调节、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一等政策建议和相关配套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