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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的出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再次掀起了新的研究高潮。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安全;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提升产品质量,增强诚信意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2004年我国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性质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还不能称得上是一部法律,它只是一部行政规章,其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推动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已经势在必行,否则将会因为召回制度的缺位而阻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企业竞争力增强。 本文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关理论的分析入手,在借鉴境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着重剖析了我国目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文章共分四部分: 第一章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界定及价值分析,主要论述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概念,并在概念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归责原则、立法原则等基础理论问题。第二章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比较分析,在分析美国、日本、法国、台湾等国家地区对缺陷产品召回不同规定的基础上,将其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比较,提出了借鉴意见。第三章阐述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并从立法位阶、处罚力度、行政监管、缺陷产品认定标准等几个方面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四章是提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建议,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 本文写作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在阅读大量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