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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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救济制度是指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及困难帮助的方式,为了加强对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强化法律责任,2001年婚姻法第一次将离婚救济的理念植入了离婚制度,设立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这些离婚救济制度的设立,彰显了夫妻双方人格独立与平等的理念,致力与损害与救济之间的平衡,为离婚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架起了法律的桥梁。该制度不仅立足于离婚阶段个人权益的维护,而且注重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对各方当事人之权利冲突进行调整,在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前提下,为离婚中现实存在的利益对立和权利损害等问题,提供了最为直接的解决手段和救助措施,从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减离婚这种交融着理性与非理性之行为,对当事人各方乃至社会秩序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对正义价值于离婚法领域中的实现颇有助益。但作为新的制度和理念,不可否认它仍有些多问题需要研究和探讨,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定原因规定太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太局限,经济帮助制度因规定的太笼统以致于缺乏可操作性等,这些立法缺陷和不足应得到及时的补充和完善,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给予充分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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