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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服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刺激了国民经济发展,促进了知识的传播和共享,为公众提供了更便利的服务,有着极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然而,伴随着云服务这种新技术的发展,因为其隐蔽和难以追溯信息源的特点,网络侵权问题愈演愈烈,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云服务器提供商的法律性质判定、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权益关系妥善处理、数据安全与审查义务的边界在哪里,成为法律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法律有义务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其次,法律武器不应误用和滥用,以致抑制网络新技术创新和发展,制约“互联网+”经济的发展。2015年北京石景山人民法院一纸判决将此类问题推向公众视野,案中原告全名为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全名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动卓越公司与阿里云公司,游戏的著作权人乐动卓越公司认为储存于阿里云公司服务器中的盗版游戏内容,借助阿里云服务器运营和传播,牟取了不当的商业利益,侵犯其著作权。乐动卓越诉阿里云案引出大量关于云服务器侵权案件存在争议的问题。针对此案二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如阿里云服务器提供商的法律性质问题;“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问题;转通知是否构成必要措施,通过法理分析,得出阿里云服务器提供的服务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网络服务而属于新型的网络服务;针对阿里云服务器这一新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简单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而应当适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在云服务技术以及其他新兴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时代,此案的妥善解决将为《著作权法》的革新有着一定借鉴意义。本文将着眼于国内实际情况,阐述本案给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所引发的法律争议和法律思考,并提出相应对策,维护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支持新兴网络技术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