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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被称为"蓝色国土",是21世纪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所需要的能源、矿物和淡水等资源。海洋是资源的宝库,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在1953年就出台《水下土地法》对近海海域资源的开发管理活动予以规定。各国都在通过立法,促进海洋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因此,为了完善我国海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立法,笔者进行了相关探讨。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美国《水下土地法》立法背景,美国海洋资源的现状、马汉海权论对美国国内的影响、杜鲁门主义的提出、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冲突;国际上海洋自由以及狭窄领海观念的提出,这些推动了《水下土地法》的立法进程。第二章介绍了《水下土地法》主要内容。分为一般规定、水下土地管理权限划分、外大陆架土地的租借制度、资源开发的监督与法律责任四部分。一般规定中对有关概念进行界定;水下土地管理权限划分中明确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海洋资源管理权和海上行政管理权;外大陆架土地租借制度介绍了外大陆架土地租借规划和许可的五个阶段具体内容;资源开发的监督与法律责任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能和行政相对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介绍。第三章对《水下土地法》的特点进行分析,归纳概括了《水下土地法》立法技术,法律操作性强;海洋管理程序科学,对于海洋管理权限的划分、具体勘探开发程序都有详细的规定并且注重开发过程中的民主协商;注重海洋环境保护,实行海洋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同步发展。在对《水下土地法》有了系统的认识和了解之后,第四章对我国在海域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介绍。重点围绕海域矿产资源开发立法、公众参与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活动、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内容。第五章针对上述问题借鉴美国《水下土地法》,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海域矿产资源开发立法、注重公众参与、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等诸多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