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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中,风险负担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有学者甚至指出:“买卖合同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把基于合同关系所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风险负担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与双方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是一个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的问题,也必然成为旨在维护交易秩序、提供良好合作平台的买卖合同立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本文从风险负担制度的介绍入手,分析了多种不同情形之下的风险负担规则。 第一章:风险负担的制度概述。在掌握风险负担制度之前,必须首先明确“风险”的法律涵义。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就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造成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其具有客观性、或然性及意外性三方面的主要特征。而风险负担则是指这种风险由哪方当事人予以承担。其次,由于风险是种不利益的状态,其产生会给各方法律关系带来不同影响,因此本文从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不同角度来分析了风险负担的法律效果。再者,确因风险负担制度与合同法中相关制度,如违约责任制度、情事变更制度等均有类似之处,只有对其进行比较研究,才能更为全面地予以理解。而且,风险负担制度在买卖合同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拥有多位价值诉求,在交易公平、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等方面均存在正面效用。文章对此进行阐释,目的也是在于揭示该制度存在之绝对必要性。 第二章:风险负担的规则之一:无违约形态下的风险负担规则。风险负担的规则是指风险应由合同的哪一方承担,而由哪方当事人承担又取决于一个明确的时间点——风险负担移转的时点,明确了这一时点才能确定风险负担的归属。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归属具有多样性,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指导原则,首先着眼于对无违约形态下采用之规则的解析。在此情形之下,大致有存在三种规则标准:合同成立主义、物主主义与交付主义。从源起到各国立法再至社会学说等方面对这三种规则进行介绍之后,对其分而析之,细述其优势所在与不足之处。其后,本文提出了自我主张,在为自己所支持的“交付主义”进行褒扬的同时,也不忘专门针对其瓶颈问题进行进一步阐释。尽管不一定能够彻底解决这方面的困扰,但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浅薄之见。在全面了解国外立法以及学者著说等多方立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