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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侵权行为之债的保护具有特殊的意义,但现代民法体制却使侵权行为之债处于严重的不利地位。本文首先通过对侵权行为之债及其社会功能进行研究,提出保护侵权行为之债的必要性。然后通过对侵权行为之债保护的历史考察,指出现代民法对侵权行为之债保护的不力和无奈。继而有对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对侵权行为之债保护的替代作用进行了研究,得出侵权行为法是基础,不可被完全取代,责任保险应当优先,社会保障是最后防线的结论。最后从民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和刑法等方面就完善我国侵权行为之债的保护提出一些初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