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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是在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下进行相关制度的安排设计,非标准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出现对目前劳动者的部分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在此情况下,劳动立法虽然也做出了相应的回应,但是在促进就业灵活性立法理念的指导下,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表现出国家强制力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过度放松管制,导致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这与劳动法制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理念及法理相悖。我国劳动立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中的劳动者在劳动权利及具体的劳动条件上作出了不平等的对待,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队伍的不断壮大使得劳资矛盾加剧,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劳动立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改善。
全文除绪论及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影响。首先是非全日制用工对劳动者的影响,此种用工形式因为本身灵活性的特点多适用于企业对于工作时间的弹性化要求比较高的边缘性岗位,而这些岗位对专业知识技能的要求不高且劳动者的可替代性比较强,因此对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劳动报酬权及社会保障权益都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其次是非全日制用工对劳动法制提出了挑战,劳动法制的一大特色是兼容劳资双方的协约自治与国家强制力的管制,劳动法制较为倾斜地保护劳动者使得国家强制力管制的色彩更为浓厚。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出现更多的是为了促进就业及降低失业率,国家强制力自然要放松管制才能达到促进就业的效果,而放松管制又不可避免地降低对劳动者就业安全及就业质量的保障,如何在管制与放松管制之间达到平衡是非全日制用工对劳动法制提出的最大挑战。
第二部分,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核心——平等保护理念。非全日制用工应受到与全日制用工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理念有其理论基础支撑,分别是:从属性理论决定了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权利方面应受到与全日制劳动者的平等保护;劳动权利应转化为具体的劳动条件,而平等就业理论决定了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条件方面应得到平等待遇;非全日制用工因为能促进就业受到政府的关注,利益平衡理论则决定了政府在促进就业效率时要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平等保护。
第三部分,我国立法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不平等保护。首先是《劳动合同法》在合同形式、合同解除方面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的不同规定,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采取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并且对用人单位的解雇权不做限制,这种规定体现了不平等;其次是劳动基准条件的不平等保护,分别是工时的规定不能有效的应对现实需求、在最低工资保护上实行与全日制劳动者的不同保护、在社会保障方面没有像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明确。
第四部分,我国立法对非全日制劳动者保护的完善建议。首先是要转变目前的立法理念,将侧重用工灵活性转变为对用工灵活性及就业安全性的兼顾,要落实平等保护可引入均等待遇原则。其次是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在改善单一僵化的工时标准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相关国家的认定方法,即与“可比较的全日制劳动者”相比较。在劳动合同方面,可以明确规定书面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并限制用人单位对合同的解除权;在立法上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休息休假、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会保障制度。
全文除绪论及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影响。首先是非全日制用工对劳动者的影响,此种用工形式因为本身灵活性的特点多适用于企业对于工作时间的弹性化要求比较高的边缘性岗位,而这些岗位对专业知识技能的要求不高且劳动者的可替代性比较强,因此对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劳动报酬权及社会保障权益都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其次是非全日制用工对劳动法制提出了挑战,劳动法制的一大特色是兼容劳资双方的协约自治与国家强制力的管制,劳动法制较为倾斜地保护劳动者使得国家强制力管制的色彩更为浓厚。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出现更多的是为了促进就业及降低失业率,国家强制力自然要放松管制才能达到促进就业的效果,而放松管制又不可避免地降低对劳动者就业安全及就业质量的保障,如何在管制与放松管制之间达到平衡是非全日制用工对劳动法制提出的最大挑战。
第二部分,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核心——平等保护理念。非全日制用工应受到与全日制用工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理念有其理论基础支撑,分别是:从属性理论决定了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权利方面应受到与全日制劳动者的平等保护;劳动权利应转化为具体的劳动条件,而平等就业理论决定了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条件方面应得到平等待遇;非全日制用工因为能促进就业受到政府的关注,利益平衡理论则决定了政府在促进就业效率时要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平等保护。
第三部分,我国立法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不平等保护。首先是《劳动合同法》在合同形式、合同解除方面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的不同规定,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采取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并且对用人单位的解雇权不做限制,这种规定体现了不平等;其次是劳动基准条件的不平等保护,分别是工时的规定不能有效的应对现实需求、在最低工资保护上实行与全日制劳动者的不同保护、在社会保障方面没有像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明确。
第四部分,我国立法对非全日制劳动者保护的完善建议。首先是要转变目前的立法理念,将侧重用工灵活性转变为对用工灵活性及就业安全性的兼顾,要落实平等保护可引入均等待遇原则。其次是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在改善单一僵化的工时标准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相关国家的认定方法,即与“可比较的全日制劳动者”相比较。在劳动合同方面,可以明确规定书面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并限制用人单位对合同的解除权;在立法上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休息休假、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