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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护的意义在于调整和分配法益,权利的冲突也反映了各自背后利益的冲突。当权利双方都在追逐自身的利益时,权利冲突是很难避免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权因其巨大的商业利益而受到经营者的重视与保护。同时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消费者对自身的知情权也逐渐地重视。由于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所保护的法益相对,因此即使两种权利都在正常行使的范围,权利冲突的发生仍然存在较大的可能性。并且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商业秘密权和知情权的范围部分重合,界限模糊,促使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在实践中不断发生冲突。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则既不利于消费者充分行使其知情权,也会对商业秘密权的保护产生不利的后果,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本文通过理论剖析,同时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对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提出协调的法律原则和措施,以期解决两种权利的冲突问题。
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共3万字:
第一部分,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概述。首先,案例分析。通过实践案例引出并分析现实中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问题;其次,基本概念解析。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符合经济性及保密性的知识产权。消费者知情权是一种知悉产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民事权利,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最后,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必然性论述。其冲突必然性体现在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理念相反、保护利益不同、价值观念相左。
第二部分,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基础理论剖析。首先,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深层次原因。包括权利范围宽泛、权利特征相对、信息差过大以及利益诉求相背;其次,协调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意义。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公平。通过对商业秘密权的合理维护也能提升市场经济的活力,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最后,协调冲突的五项基本原则,在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司法实践中,应以平等保护原则为指导,结合权利位阶原则,通过必要知情原则找出权利的边界,同时考虑个案平衡原则以及弱势倾斜原则,有效解决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问题。
第三部分,域外经验借鉴。首先,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美国的《侵权法重述》规定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各种配方、图案、设计及资料索引。另外《统一商业秘密法》救济禁令第二条规定了商业秘密权中的公益抗辩制度,即在涉及公共利益时,商业秘密权应让步于消费者知情权。同时美国的理性消费者理论确立了商业秘密的理性判断标准;其次,德国的消费者协会制度。德国通过发布消费者政策报告提升消费者的经济地位。同时其消费者协会拥有完善的伞状组织体系,且分工合理明确;最后,域外经验本土化建议。重新界定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概念,通过制定特殊规则或者原则来设置权利的优先级以协调权利冲突问题。另外必须通过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组织的相关制度建设。
第四部分,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具体协调措施。首先, 对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并加入限制性条款,以此界定两种权利的范围边界。同时建议应及时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争议事项的权利归属问题;其次,建立商业秘密判定机制,消费者协会为商业秘密判定机构,从而缓和消费者知情权和商业秘密权对峙的局面;再次,建立企业商品信息披露制度,对必要的商品信息进行公布。通过行政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行政执法权并完善我国消费者协会基层互联网建设;最后,完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在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问题上,深入落实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减弱市场经济逐利性所带来的弊端,从而协调权利冲突的状态。
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共3万字:
第一部分,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概述。首先,案例分析。通过实践案例引出并分析现实中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问题;其次,基本概念解析。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符合经济性及保密性的知识产权。消费者知情权是一种知悉产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民事权利,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最后,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必然性论述。其冲突必然性体现在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理念相反、保护利益不同、价值观念相左。
第二部分,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基础理论剖析。首先,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深层次原因。包括权利范围宽泛、权利特征相对、信息差过大以及利益诉求相背;其次,协调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意义。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公平。通过对商业秘密权的合理维护也能提升市场经济的活力,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最后,协调冲突的五项基本原则,在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司法实践中,应以平等保护原则为指导,结合权利位阶原则,通过必要知情原则找出权利的边界,同时考虑个案平衡原则以及弱势倾斜原则,有效解决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问题。
第三部分,域外经验借鉴。首先,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美国的《侵权法重述》规定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各种配方、图案、设计及资料索引。另外《统一商业秘密法》救济禁令第二条规定了商业秘密权中的公益抗辩制度,即在涉及公共利益时,商业秘密权应让步于消费者知情权。同时美国的理性消费者理论确立了商业秘密的理性判断标准;其次,德国的消费者协会制度。德国通过发布消费者政策报告提升消费者的经济地位。同时其消费者协会拥有完善的伞状组织体系,且分工合理明确;最后,域外经验本土化建议。重新界定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概念,通过制定特殊规则或者原则来设置权利的优先级以协调权利冲突问题。另外必须通过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组织的相关制度建设。
第四部分,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具体协调措施。首先, 对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并加入限制性条款,以此界定两种权利的范围边界。同时建议应及时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争议事项的权利归属问题;其次,建立商业秘密判定机制,消费者协会为商业秘密判定机构,从而缓和消费者知情权和商业秘密权对峙的局面;再次,建立企业商品信息披露制度,对必要的商品信息进行公布。通过行政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行政执法权并完善我国消费者协会基层互联网建设;最后,完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在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问题上,深入落实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减弱市场经济逐利性所带来的弊端,从而协调权利冲突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