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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全球化及金融自由化是一个明显的趋势,我国在融入这些变化的过程中,对金融信息资源及保护的重视必须提高到更高层次。如缺乏了相关的法律及法规的规定,我国的金融信息的资源可能有机会被他人滥用或被其他国家无偿的使用。于2006年开审的“新华富时指数”案件,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而该案件已经从普通的商业合同纠纷案件变成了金融信息维权事件,是我国法院近期就会融行情信息的权属问题在法学界引起热烈讨论的一个显著实例,问题的背后也同时反映出一个金融安全和金融信息保护的情况。
本论文旨在研究我国有关证券交易行情信息的权利归属及使用,并探讨证券交易行情信息及使用过程中涉及的信息专有及专用权利的情况,以及有关信息的保护机制,从而引起是否需要通过法律加以明确以保护有关的行情信息的议题。本人认为这个论题对我国法制建设中,是一个值得研究及发展的论题,并具有实制性的研究意义及实践用途。
本文第2章先引用“新华富时指数”案件的法院判决作为本文的开端,经考虑证券信息权利人与证券信息使用者各方所持理据及法院判案的依据后,从而带出需思考的证券交易信息权利归属及有关使用的法律问题作为本文的研究基础。
就此等问题而言,本文第3章先讨论我国证券交易信息的基本概念,并就我国现行在证券交易信息的权属方面的立法情况进行分析,当中包括《证券法》,《证券交易规则》、《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由于有关法条均没有对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属性作出清晰的界定,因此概括现行的立法并未能为证券交易信息的权属提供充分及有效的法律保护。本文然后就信息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得以了解证券信息与其他法(包括物权法、知识产权及债权)之间的关系。在观察不同学者对证券信息权属的看法后,本文大致认同证券交易行情信息实际上是一种数据库,所以应当享有数据库制作人的“特殊权利”的保护,无论这个说法是否获接受,若要确立有关信息权属,适当的立法或修改法律是必要的。
本文第4章引用了一些境外(包括美国及德国)就实时股票权属的著名案例作参考,如“美国ISE案”及其他美国法院判决的有关案件,以及德国证券交易所案件等,有关判决显示编制指数者未必能完全禁止他人使用该指数或参考该指数或买卖基于该指数而发出的产品,这也是各国编制指数公司将正面对的一项挑战。
于论文最后部分,本人希望透过了解关于行情信息使用权的一般误解情况,以及经考虑行情信息使用权的原则,促使我国建立一个正当使用证券信息制度。本文亦考虑到不同国家及地区对证券信息权利现行所提供的保护框架,当中包括香港、美国、德国以及其它主要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信息制度,从而对我国证券信息权利保护的未来立法提出具实际性及可行性的建议。
论文的结论,于分析证券信息的权属及境外的有关案例后,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证券交易信息财产权的保护明显不足,而最有效的保护方式是由法律或行政法规将证券交易信息作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来保护,以达至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然而,本文相信我国立法需时,当前于立法明确信息权利人对交易信息拥有财产权之前,信息权利人仍然可以通过加强合同执行、重新厘定与会员公司的关系、以及通过更完善的技术手段,来保障其对证券交易信息的财产权益。
综上,本文认为若一个国家不能对涉及金融安全的信息采取有效的保护途径,其金融市场有机会被别有用心者滥用,而且金融市场如被侵入后将会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因此,探讨证券信息的有效保护途径,将会是我国在金融市场越来越开放的今天成为较逼切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