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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行为是指,在尚未获得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获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或者虽然取得采砂许可证但是超范围或在禁采区、禁采期,擅自获取砂子资源的行为。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建筑行业的迅速崛起,为建设用砂创造了广泛的市场需求,砂石这一重要的建设物资已成为紧缺资源,导致市场价格也持续走高。与此同时,砂石被大量出口到港澳台和日、韩等国,在这种情况下更加剧了供需之间的矛盾。一些单位和个人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开始从事非法采砂行为,砂子资源的滥采滥挖现象日益严重,不法采砂活动十分猖狂。砂石资源是一种重要的非金属矿产资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并没有像其他矿产资源一样得到很好的保护。近年来,在各地经常发生非法获取砂子资源的行为,非法采砂现象十分严重,由此带来的危害后果尤为严重。不仅对堤防安全、航道安全产生严重影响,还会严重危害生态环境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砂子等非金属矿产的破坏,却常常被大多数人所忽略,尤其是未能得到执法人员的足够重视。对于非法采砂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理,最常见的是处理方式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是罚款,而罚款数额的额度和非法采砂行为带来的暴利相差甚远。行政制裁手段的方式和力度较为轻缓,无法对被制裁者以及社会公众形成有效的心理威慑。同时,针对严重的非法采砂行为,刑罚手段规定不明确、不具有操作性,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存在衔接障碍。鉴于此,以类型化的方法为指导,完善对于非法采砂案件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议设立非法采砂罪,实属必要。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展开详细论述:第一部分:非法采砂行为的规制困境。包括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界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存在的衔接障碍、以刑事责任追究非法采砂行为罪名选择存在的分歧。这一部分是展开理论论述的前提。第二部分:非法采砂行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障碍的解决。这一部分主要针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模式选择进行论述,确定衔接模式并完善衔接机制,减少司法实践中“以罚代刑”问题的发生。第三部分:非法采砂行为的刑事立法建议。在这部分通过论证设立非法采砂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在刑法分则体系中设立非法采砂罪,以期运用刑罚手段解决非法采砂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