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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并非一项独立且完整的制度,羁押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实体要件和程序上都依附于拘留和逮捕两种措施。我国的未决羁押无论在适用条件、羁押期限与场所、必要性审查、替代性措施以及权利救济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虽然新刑诉对羁押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但是未决羁押措施滥用、审前高羁押率以及羁押替代性措施虚置等问题依旧存在。本文从未决羁押的理论基础、立法定位、限制和容忍性理论等方面对理论界研究动态进行归纳整合,同时对目前理论界部分学者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在适用条件、决定与执行主体、期限与场所以及替代与救济等方面的现状,结合最高院、最高检发布的工作报告、指导案例以及各地区的司法实践情况,通过相关的数据图表和案例分析,对我国未决羁押制度中存在的羁押滥用和泛化、羁押制度的非独立性、必要性审查制度不完善、羁押替代性措施虚置、救济不完善以及因押治罪等问题进行研究。在列举和对比的基础上,从适用程序、救济措施以及司法审查等部分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在制度上与我国不同的地方。借此提出要构建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合理化制度,包括指导性原则的确立、独立羁押程序的构建、羁押必要性的落实、替代性措施的完善、被羁押人权利的救济以及配套律师制度的完备。在此部分中提出了构建一个独立的未决羁押制度,在羁押场所的独立、羁押必要性审查等问题上提出了新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