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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农村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给我国经济建设注入了活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也造成农村未成年子女赖以生存和成长的家庭环境出现剧烈变动,进而影响到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状况。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受到现实中诸多条件的限制,许多农民工外出务工后,将未成年子女或留给年迈的父母,或托付给亲戚朋友,甚至让其独自留在家中,形成了农民工与子女分隔两地的局面,由此催生了“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也导致了留守儿童监护的责任主体缺失问题的产生。本研究从监护的责任主体这一视角出发,综合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政府责任以及学校责任,对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问题进行研究。
本研究第1章是绪论部分,首先介绍了研究的背景,然后通过对国内有关留守儿童的概念、监护的概念、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类型、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对策的回顾,提出了本论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主要内容及本研究的意义。
第2章采用问卷法和访谈法,对安徽省涡阳县高公镇吕湖村的留守儿童进行实地调研,客观描述和分析其被监护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为法理分析和提出立法政策建议提供客观分析基础。
第3章通过文献法和比较研究法对国外与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的监护立法进行梳理和分析。具体包括监护设立的原因、监护人的资格、委托监护、监护人辞职或拒绝任职、监护人的报酬、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和委托社会团体担任监护人、政府对监护监督人的设立、制定相关政策以及经费投入,国外监护制度对解决我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启示,从而借鉴国外未成年人监护立法的有益经验。
第4章重点对确立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法理分析。通过对监护权利说、监护义务说、监护权利义务说的梳理,阐释了监护的性质——权力义务的统一。未成年人监护的义务主体包括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和政府,并具体论述了父母是留守儿童的首要监护人,家长的监护权和监护义务,政府对未成年人监护的应然状态和未来发展方向:通过对未成年人发展权的内容和实质的剖析,揭示了政府、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学校及其教师是保障未成年人发展权的义务主体;我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户籍制度和义务教育体制是形成农村留守儿童的体制性原因,政府有义务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第5章确立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责任主体的立法与政策建议。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的问题,保障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必须完善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强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完善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除父母外的其他监护人有一定条件下的辞任或拒任权。政府应当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强化政府对监护的监督职责,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级组织要关爱留守儿童,政府应加大教育投入,政策优待农民工子女就地入学,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加强对简易学校的规范和扶持。学校成为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人虽然缺少法律依据,但是依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有教育和保护学生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