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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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未成年人在认知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经济能力和诉讼技巧等方面存在天然的弱势,其参与诉讼活动的实际效果有赖于代理制度的运行。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制度作为未成年人诉讼代理体系的核心,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法定诉讼代理制度对监护制度的过度依赖导致未成年人独立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被忽略,法定诉讼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话语权的过度垄断也使代理制度的本质遭到了扭曲。司法实践中,法定诉讼代理不当、代理双方利益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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