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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专门研究《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关系的影响。 我国首部专门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从该法律起草之际,便引起了理论界两大阵营争锋相对的争论,同时,在实践中,也激起了轩然大波,许多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有的想尽办法辞退老员工、买断老员工工龄,有的企业干脆撤离中国,等等,不一而足。争论之后,理论界的声音逐渐统一,认为《劳动合同法》为一部识时务的好法,是大势所趋。 而法经济学理论认为现实中消费者对法律的消费情况是以利益最大化为指导的,也就是如果遵守法律使自己收益大于支出的话,那么人们就遵守法律,反之,则违反法律,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安排从理论上能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增加企业裁员成本,但在实践中,由于经济人的假定,企业和劳动者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可能削弱《劳动合同法》的预期效果。本文通过实地调研来研究本论题,首先通过设计劳动关系评价指标体系,调查计算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统计分析得出目前深圳企业劳动关系处于较稳定的状态,38家样本企业中65.7%的企业劳动关系评价值得分为60分以上。通过对13项二级指标得分的统计,显示近两年企业在劳动关系的管理中,注重了对工资工时和劳动合同的管理,这是劳动关系法制化进程中取得的良好成果,同时在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劳动生产率、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和员工发展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目前部分企业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最后运用spss17.0对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养老保险参保率、生育保险参保率、工伤保险参保率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四个自变量对劳动关系存在显著影响。 通过对《劳动合同法》制度对劳动关系状况的影响及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的探究对于思考现实劳动争议问题不无裨益。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劳动关系的和谐与企业的发展也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企业只注重效益,忽视了员工发展,必然造成劳动关系的恶化,以致酿成造成危害社会治安的恶性事件。劳动关系是一个综合的体系,由劳动合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工会组织、劳动规章制度、员工民主参与、劳动争议、工资工时、社会保障等多个指标构成,劳动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有赖于这个指标体系的良性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