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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身保险部分(简称寿险)个人代理人营销制度是目前市场的主要销售手段,但由于市场主体的增多,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市场产生一系列问题,比如:个人代理人不向客户如实介绍保险产品,夸大保险利益;服务代理人频繁更换,客户服务无法得到保证等,业内业外人士纷纷将这一切归咎于个人代理人营销制度,认为正是个人代理人营销制度中独特的激励机制导致个人代理人为谋求个人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从而影响保险业的声誉,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对个人代理人一些行为的否定产生对寿险个人代理人制度的否定,继而对这个制度是否适合我国国情产生了疑问,本文就是围绕这个问题应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从分析我国个人代理人营销制度的社会基础和内在矛盾角度进行探讨.
本文从归纳寿险个人代理人营销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着手,从它的产生时代到它至今在世界各国的运作情况,得出寿险个人代理人营销制度是某种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它在某一保险市场大发展时期都是这个保险市场发展的初期,而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这样一个阶段,所以寿险个人代理人制度是和我国目前经济状况相符合的结论.
其次从寿险个人代理人营销制度是把社会体系为个体生命提供保障的产品和消费对象联结起来的途径之一,它描述了寿险个人代理人营销制度中涉及的各个方面关系,并对这些关系做出了具体规范,而对这些社会关系包含的矛盾即寿险个人代理人营销制度的内在矛盾表现:个人代理人营销制度的激励机制对追求短期效益的刺激与保险服务长期性的矛盾;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冰冷的利益关系与保险代理人对人生事业归属感要求的矛盾;保险代理人与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监管与反监管的矛盾;西方文化背景下的寿险代理营销制度与东方传统文化的冲突与矛盾及其成因的分析,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立统一规律和矛盾发展的不平衡原理,可以看出寿险个人代理人营销制度自身发展的内在趋势;寿险个人代理人营销制度具有的激励制度和团队发展制度是其内在动力和活力,盲目改造的结果适得其反;寿险个人代理人营销制度的局限性要靠整个社会共同弥补,例如:政府监管机构监管制度的制定,社会保障体系对个人代理人社会保障的建立,税收体系对个人代理人收入应纳税额的合理确定,寿险公司培训工作的加强以及投保人自身正确的保险理念的建立等.
最后结合个人寿险代理人营销制度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的改革实践,提出目前阶段完善我国寿险代理人营销制度的对策,论证了个人寿险代理人将在我国长期存在的发展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