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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的出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被提升到了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创新型体系的要求,提出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中心环节,大力提高原始性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2006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要把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一项国家战略来抓,并动员全党全社会坚持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可见如何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到国家繁荣和民族振兴的重大课题。而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从政府角度讲,它在其中的法律责任是值得研究的。
本文是站在政府的角度,对政府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主要是先以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为突破口,提出政府对企业的法律责任的概念,进而分析在企业自主创新中,对于政府有哪些特殊要求。最终在借鉴国外政府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法律责任的成功经验下提出完善我国的政府法律责任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