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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关键一环,不仅对各民族地方管理内部事务,调整利益关系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与落实。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以放权与限权相结合的方式,扩大了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范围。鉴于自治地方特殊的民族复杂性,这种“权力下放”对其立法活动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而言,在五大自治区中拥有最多的少数民族人口,壮族更是我国人数最多的少数民族,加之靠山沿海、临界沿边的独特地理位置,对广西立法问题的研究更有必要性和紧迫性。那么在此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各级立法主体应当如何积极行使一般地方立法权与民族自治立法权,这一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不仅可以拓宽民族法学的理论研究领域,使民族法学的研究与不断发展变化的民族社会现状相适应,奠定扎实的民族法制学术基础。而且通过分析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指导本地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和长远发展,构建现代化的民族法制体系。本文在参阅借鉴国内学术界前沿的优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法学、民族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结合实地调查,较为系统地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问题进行了全面规范的研究、分析、建议和总结,以期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基础。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基本理论。主要明确了本文所研究的自治地方立法活动,是包括一般地方立法活动与民族自治立法活动在内的广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概念,从而确定了文章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同时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本质特征,即具有地方性、民族性和表现形式特殊性。阐述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维护国家统一,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益,共同发展与繁荣以及科学与民主立法等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概述。回顾了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进程,尤其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基本情况,分别从经济领域、文化领域、生态领域以及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广西现行有效的立法成果进行总结。展现了其不断提高的立法数量和立法质量,肯定了自治地方法规的规范功能愈发显著。第三部分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问题分析。重点结合广西立法工作现状,研究了民族地方立法工作存在的障碍并分析具体原因。实践中,由于立法规划与实地调研不充分,导致了立法项目缺少民族地方特色;由于民族法制工作技术较为落后,导致了法规质量不高与实效性不强;由于立法保障机制不健全,导致了立法活动监督不力,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追究机制。第四部分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完善途径。作为本文的重点章节,通过梳理现阶段具备的新条件、新环境,提出了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广西立法工作的完善意见与发展途径,以期提高民族地方法治化与现代化水平。《立法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修改带了诸多积极因素,为广西立法工作创造了更加开放与便利的环境。应当积极把握机遇,通过建立专业化法制工作队伍,结合地方特点,立足民族事务,完善立法监督与责任机制,发挥民族力量实现立法创新,从而全面适应本民族地区发展需要。当然,在行使自治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同时,必须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真正实现民族地方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的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最终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的实现。本文的创新之处,一方面体现在从广义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视角,结合广西立法工作研究当前民族地方立法的主要问题与原因。另一方面体现在从新形势下的立法环境,探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发展的具体对策,尤其是建立健全立法保障机制,并广泛吸收少数民族力量实现立法创新,从而完善民族地方法制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