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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乡村社会治理是一个热门的课题,也是一个复杂的课题。乡村社会治理的复杂性主要根源于权力形态和权力主体的多样性。在人民公社时期,权力高度集中,政府通过行政命令控制了农村的一切资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阶层趋于分化,乡村社会的权力主体呈现出多样化。而随着村民自治的推行,村民的民主意识逐渐觉醒,政治参与热情越来越高,各权力主体间便呈现出一种博弈的状态。乡村社会的基层权力结构,指的是乡村社会中对他人及机构的态度和行为具有影响力的人在社会各个阶层的分布状况,具体表现为决策人士的阶层构成及组织形式。人民公社时期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是单一型的,村民自治格局下权力结构是多极化的。不同的权力形态和权力主体之间既对立,又合作;既分离,又渗透。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主要权力形态有四种:自治权、党权、行政权和族权。自治权、党权和行政权是正式权力,是刚性的;族权是非正式权力,是柔性的。权力主体虽然多种多样,但是他们的政治参与主要都涉及这四种权力的分配。我国的乡村社会并不是一个孤立于社会之外的乌托邦,而是有着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因此,村级权力系统之上还有一个重要的乡级权力系统,后者是前者的重要支撑。乡级权力系统对村级权力系统既有支撑作用,也有控制意义。在支撑和控制的过程中,乡级权力便实现了对村级权力的渗透。这种渗透造成了村级权力在两个向度上的分化:一是外部向度,二是内部向度。自治权、党权和行政权的外部性体现为:它们的权力来源主要是外部的政权机构赋予的,同时又是由外部的强制机构保障的。其内部性体现为:村级权力都有其非正式的权力来源,如村民的认同感,村干部的威信,宗族支持力度等等。除了纵向的渗透,还有横向的渗透,即村级各权力形态之间的渗透。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能独立自主地行使自治权,而要借助于外部和内部其他权力形态的支撑。因此,当前我国乡村社会治理是一种“多极——渗透”权力模型。这一模型有助于在纷繁复杂的权力主体中厘清他们所参与的权力分配,及权力形态的运作状态和运行机制。这一模型对于构建更为科学的乡村社会权力运行的机制,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而乡村社会权力体系的平稳运行,对于我国乡村社会的发展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又有着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