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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与资源需求的无限性和排他性之间的矛盾要求我们必须盘活土地资产,提高土地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效率。土地流转便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一种土地资源配置方式。 城市化、工业化道路是提高我国经济社会水平,尤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手段,同时城市化、工业化道路也意味着农村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即农村土地的建设流转。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建设流转存在两种不同的途径,一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将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第二种流转途径是农民集体(甚至农民个人)与建设用地单位之问形成的土地的直接流转,包括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就第一种流转途径而言,由于我国征地制度不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一方面可能造成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的低效利用,甚至长期征而不用致使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另一方面,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与巨大的土地收益间的鲜明对比引起农民的不满情绪和大量上访,诱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激发了农民私自流转集体土地的行为。第二种流转途径则造成土地资产的大量流失,耕地锐减,并影响国有土地市场的正常运行。这些问题归根结底在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残缺。 因此,本文针对我国农村土地建设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其中深层次的产权原因,即国家的管理权取代了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完善和所有权主体缺位错位,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设置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进行了清晰界定,指出应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所在地区的人均GDP、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城市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失地农民的年龄层次等,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征地补偿的数学模型。同时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提出了补偿的资金来源,并建议构建我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后文章提出了产权制度和农民利益实现的配套措施,以期使农村土地建设流转中农民利益的最终实现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