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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揭示了数字产品特殊的成本结构和特性使得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和市场供求数量的变化不再最终决定数字产品的价格,而转为以消费者支付意愿和对价格敏感程度为主的定价模式,但消费者对数字产品的支付意愿往往差别很大,这就要求厂商采取差别定价和产品差别化的主要定价模式,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尽可能多地获取消费者剩余。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从新的视角对数字产品的定价理论进行初步的探讨,并做出符合现实经济生活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