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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在借鉴国外成熟制度与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授权立法的理论体系与制度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进行分析,提出完善的思路和建议,以充分发挥授权立法在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本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是对授权立法的概述。本章界定了授权立法的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明确了授权立法的特征与形式,阐述了授权立法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及其得以存在与发展的理由。 第二章是关于授权立法理论的一般探讨。讨论了授权立法主体的一般理论,论述了授权立法的权限划分及授权事项的确定,分析了各国确立授权立法位阶的一般理论及几个典型国家的实践,阐述了对授权立法进行实质性和程序性监督的理论体系与制度建构。 第三章是对我国现行授权立法制度的利弊分析。本章经分析、论述认为,我国授权立法的主体范围过于宽泛,授权明确性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的贯彻尚不完善,授权立法位阶的确定不够明确,对授权立法实质性、程序性的监督与规制不够完善。 第四章是对我国现行授权立法制度予以完善的思路和建议。本章首先确立了授权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不得越权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授权明确性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接着论述了我国的授权立法主体及授权立法事项,对法条授权的概念进行了思考和重新定位,认为法条授权的概念和制度仅在法律保留事项范围内存在;对国务院的特别授权而言,认为应扩大法律绝对保留的范围,增加法律相对保留的事项,建立国务院请求授权的制度;在分析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对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应当废止,并充分发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立法的作用,调动包括经济特区在内的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此,对授权立法要做狭义上的理解,授权机关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被授权机关为国务院。关于授权立法的位阶,笔者认为应与被授权机关依职权制定的规范的位阶相同,以确保维护法制体系的统一,准确恰当地适用法律,以及强化对各类立法主体立法活动的监督。关于对授权立法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当从完善对授权法的监督和对授权立法的监督两方面努力。对授权法的监督主要包括对授出事项的审查和对授权目的、范围是否明确进行监督;对授权立法的监督主要包括完善并强化备案制度,对重要事项实行批准制,并加强对授权立法的程序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