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严格责任最早出现于民法领域,是民法中重要的归责原则之一。大陆法系民法中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为主,辅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原则。而在英美法系民法中,所谓严格责任,和大陆法系中的无过错责任较为相似,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明显损害的结果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存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免责事由时才能免除被告的责任,而不管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具有过错,一般来说没有过错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19世纪以来,由于主观罪过证明难度的增大以及刑法对公众利益保护的侧重,出于诉讼效率上的考虑,英美国家开始在刑法中逐步引入严格责任。最早关于严格责任的案例出现于英国的19世纪中期,随后严格责任在刑法中的适用呈现出明显增长的趋势,并在20世纪初期达到了顶峰。严格责任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充满了各种批判,而且其使用也逐渐呈现出了减少的趋势,不少以前被确认为应该适用严格责任的案件被推翻了,但总的来说,严格责任在英美刑法中所占的比重还是很大的,并且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 我国学者对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的介绍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但是由于我国的刑法理论一直深受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影响,而严格责任的理论也只存在于英美法系,所以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始被提出就招到来自众多专家、学者的批判,被认为是客观归罪或者结果责任,与我国刑法所奉行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格格不入,其中不乏对严格责任的种种误解。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严格责任进行辨析,希望通过对严格责任的概念厘定及其合理性的分析,使得大家对严格责任有一个更清晰的理解和把握。 本文首先分别阐述了严格责任在英美民法中的源流和无过错责任在大陆民法中的源流,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严格责任在英美刑法中的引入以及大陆法系刑法对严格责任的态度以及相关的理论发展进程。在阐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刑法对严格责任的区别对待的情况后,进一步探求了造成两大法系如此差异的原因所在。同时,在对比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后,得出我国需在衡量自身的思维方式的基础上去接受两大法系在解决适用严格责任上的差异,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同时积极的促进行政刑法的发展,以适应中国当前经济社会急剧发展所带来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