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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征收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城市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和“拆迁”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明确了国家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地位,将征收补偿关系重新确立为行政法律关系,并将“先补偿,后搬迁”作为房屋征收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文通过对Q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的调查分析发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以来,虽然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规范性有所提高,但因为征收与补偿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缓解,有时候还表现得很尖锐。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过程中存在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相关部门超出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二是征收部门不听取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强行通过征收补偿方案;三是房屋征收部门违反相关规定实施征收补偿;四是政府非法干预房屋价格评估工作;五是政府阻止被征收人的正常维权行为,等等。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不仅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认同感,损坏了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形象,不利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导致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行政权力滥用的原因是:其一,不合理的政绩观与利益的驱动。一些地方把GDP等经济指标与“政绩”画上了等号,导致了干部盲目地追求经济指标的发展而没有注重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其二,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律对“公共利益”缺乏明确的界定,被征收人利益表达和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其三,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与制约机制,监督主体权利意识淡薄,监督渠道不畅。其四,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缺乏专业规范的学习培训,管理队伍综合素质不高。 治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行政权力滥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第一,完善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制度,确定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官员考核机制。第二,完善城市房屋征收的相关立法,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与范围,健全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问责制度,建立有效的城市房屋征收纠纷调解、救济机制。第三,加强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一是要拓宽公民参与途径;二是要正确发挥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三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作用。第四,提高行政人员的职业素质以及依法办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