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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有了长足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反之对经济的发展又起到了推动作用,形成了良好的发展循环,但其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不可忽略。我国地大物博,但土地资源终究是有限的,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国有土地资源被消耗殆尽,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特别牺牲”理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已成常态。政府通过行政征收,使农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给予失地农民不同方式的补偿,这一制度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其关键在于补偿能否填补失地农民的损失,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统一。依据我国国情,相较于城市,生活在农村的大部分农民往往未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差,学习能力不足,除务农以外的专业技能缺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原本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消失,谋生方式突然转变,如果没有足够的经济补偿和良好的安置,很容易产生社会矛盾。社会调查表明,大部分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并没有因为获得补偿而有所提高,相反呈现出下降的趋势,说明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缺陷,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势在必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情对实施征收而具体确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安徽省为例,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等,制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下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长丰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补偿制度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的法律规制。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法律本身的设置就存在问题,对于补偿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对于具体实施标准的细化,将一部分裁量权交由地方政府,由地方性规范文件来规定,导致立法层级较低,地方政府既是规则的制定者也是受规则限制的针对对象,实施中不可避免的带来一些问题。我国意识到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制度已经出现滞后,2017年《土地管理法》第四次修改正式展开,直至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此次修正是为了适应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需求,迎合未来发展趋势。本文就修正案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方面的修改、补充和突破,进一步探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实地调研法、规范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法等方法,对伍岗社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解,以安徽伍岗社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了解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待完善的地方。通过研究,笔者分析出伍岗社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如下不足之处:相关立法不完善,对集体土地征收范围的界定不明晰;征地程序实施中欠缺公开和透明,影响失地农民的参与权、监督权行使;对被征地农民安置力度不足,浮于形式的就业培训起不到很好的作用;司法救助体系缺失,失地农民权益受损害后求助无门。经过分析,笔者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首先在立法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完善征收土地过程公开全程公告制度,采取多元化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加强司法救助体系建设。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内容、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做介绍。第二部分介绍相关概念,夯实理论基础,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发展沿革、土地管理法修改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影响及当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现状。第三部分首先介绍安徽省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后对伍岗社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现状简要概括,分析其中存在的典型性问题。第四部分结合第三部分分析出的问题,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