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私人自治到劳资团体自治——德国团体协约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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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的实施效果已经证明,劳动法的进一步发展必须探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团体自治的可能性,即如何运用劳资团体自治制度来保障劳动者利益,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基于我国从总体性国家向“国家-社会”结构的转型背景,团体自治的社会传统与理论研究都十分薄弱,有必要对德国法中的团体协约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与借鉴。德国劳资团体自治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当成熟的价值、理念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具体制度,成为有效保障与提升劳动条件,协调劳资双方关系,以及德国社会赖以平和、稳定的重要制度。那么,德国团体协约法律制度对中国劳动法的发展有何启示?由此更进一步的思考包括,这些启示中哪些是规范性的,哪些是价值性的?在借鉴德国法的过程中,如何为我国劳资自治制度提供新的理论资源和制度设想?在这样的问题意识的引导下,本文对德国法中团体协约制度的历史、制度、价值变迁等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力图厘清团体协约制度基本原理,并探求其在德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所沉淀下来基本价值。文章的研究遵循从私人自治到劳资团体自治的线索,首先探讨德国早期从个人到劳动者团体形成过程中促使团体与团体协约产生的因素,当团体协约产生后,德国法学界针对该不同于私法社会的新生事物产生了基于私法背景的分析,被证明失败之后,法学界开始出现团体主义方法论处理团体协约的法律问题,宪法与法律配合这种团体主义方法论构建了德国团体协约法律的具体制度,本文的研究进路可以简单列为:前私法自治阶段→个人自治→团体形成与发展→团体协约的实践→私法理论的失效→劳资团体自治理论确立→劳资团体自治法律制度确立→劳资团体自治的当下困境,构成了较为完整的德国劳资自治法研究路线。在德国法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德国团体协约法律制度提供给我国的借鉴与启示意义进行了总结。   本文除绪言外分为七章。   首先是绪言部分,即本文研究的导论部分,笔者介绍了本文的写作目的和写作安排,包括研究的缘起与研究动机,阐释了确定研究对象的理由;提出了本文的问题意识,为全文研究的明确了问题导向;最后是界定了本文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主要内容介绍。   第一章为“基本概念和理论的分析与阐释”,本章的核心任务便是围绕团体协约、私人自治、社会自治、劳资自治等基本概念和理论工具展开,通过对这些概念、理论的阐释为后文的论述创造必要的研究基础。本章首先介绍了团体协约概念的由来,并通过与集体合同的比较对其内涵做出了释明,在此基础上,对私人自治和社会自治两个概念与思想展开剖析;最后对劳资(团体)自治(Tarifautonomie)概念进行探讨,介绍了德国语境中劳资自治的内涵,分析了劳资自治与社会自治、私人自治间的内在联系。   第二章为“德国团体协约法的近代发展脉络”,从本章开始本文进入德国语境下的研究。本章的研究中心是德国社会“从个人到团体”的转型及其给团体协约自治带来的影响。为了描绘该中心点,笔者展开的线索是对近代工会形成与运动史整体式、背景式的描述。通过对其中社会重大事件以及社会主要思想的变化的描述,把握工会运动对团体协约自治法律制度的基础性影响。本章的历史论以时间为叙述语序,从“德国早期劳资关系及团体结社之限制”到“第一次工业化时期德国结社自由的发展”,最后是“德国统一后至一战时期工会与团体协约的发展”,介绍了早期德国劳资关系的状态和立法,德国工会力量形成的历史原因和社会思想变迁:当时政府如何应对变化的德国劳资关系,最后是德国统一后帝国时期到一战期间团体协约的发展,以及工会在战后社会与经济的权力重新分配中,如何成为多极权力结构中重要一极。   第三章为“私人自治视野中的团体协约——德国早期团体协约的法律困境与解决”。团体协约既然在工会运动的背景下产生出来,立法者、司法者与法学家如何应对这一新生事物对私法的挑战?本章研究了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私人自治的法律框架下德国立法者对工人团结权与团体协约的限制,论述了德国社会运动推动的团体协约在法律领域的发展以及法学界对其展开的讨论,从中探寻法律人解决团体协约问题的思想脉络。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私人自治的框架下团体协约的立法悖论”,本节分析了德国立法在私法背景下对工人结社权及团体协约的不合理限制,这种限制与立法者的政治考量联系在一起;第二节“私法理论对团体协约解释的困境”,本节论述了在古典的私法理论下,学界和司法界对于团体协约的法律效力等问题所进行的阐释。   第四章为“德国劳动法上团体观的确立与宪法之保障”。本章论述了德国法学家在无法用私人自治的路径合理解释团体协约的情况下,如何尝试构建新的理论对团体协约做出诠释,以及德国劳动法对团体观的认识是如何得到宪法层面的保障。本章分为两节来加以论述,第一节“魏玛宪法中社会自治思想的形成”,本节介绍了德国劳动法之父Sinzheimer的生平,以及他是如何推动“社会自治”(Sozialautonomie)的思想形成,在他的努力下魏玛宪法接受了体现社会自治思想与团体协约制度理念。Sinzheimer在二战后对德国集体劳动法的影响仍然存在。对于劳资团体自治的宪法保障,本章就《基本法》第9条第3款同盟自由基本权的性质、内容等做了较为深入的分析。   第五章主要从立法论的角度论述了德国劳资团体自治的具体构造。题为“劳资团体自治的制度化——以团体为中心的法律架构”。本章探讨的问题包括,在《团体协约法》和劳工斗争法中,德国立法者与司法者通过什么样的具体制度来维护团体自治理念下的劳资自治目标;这些制度制定与成型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在团体自治理念下,政府作为社会的主要管理者如何看待以及践行自己的角色?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团体自治理念与团体协约法的制度设计”,本节介绍了德国团体自治的理念对于团体协约法的影响,以及团体协约立法如何践行这样的理念。第二节“团体自治的实现保障——劳资斗争”,本节论述了劳资斗争法的法律基础和具体规则。第三节“团体社会规则中的国家角色”,本节论述了在团体自治法律制度中国家的中立原则,以及国家立法权与劳资团体自治之间的关联等问题。   第六章“德国劳资团体自治的当代危机与回应”。在全球化背景下,劳资团体自治的正当性在德国也遭到质疑。本章首先分析劳资自治危机的起源;在此基础上通过梳理学者们对此问题的分析,找到学理上与立法上对劳资自治危机的核心问题,最后介绍德国的应对措施。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德国劳资自治法的危机起源——全球化”,本节探讨了全球化以及新自由主义思想对德国的劳资自治法律模式提出的诘难;第二节“德国劳资自治法危机中的学理争鸣”,本节中介绍了德国学界在面对全球化浪潮,所出现的学理争鸣。第三节“德国劳资团体自治的危机应对”,本节从工会和团体协约开放条款扩大化两个视角简单介绍德国劳资自治应对危机的措施。   第七章“我国劳动法制之反思及德国团体协约法的启示”,根据本文的研究进路安排,本章回归中国劳动法的语境,并根据德国团体协约法的研究论述其对我国劳动法制之启示。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我国劳动法制立法目标之确定”,本节通过梳理我国劳动法律体系,总结了我国劳动法制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资、政多方社会关系和谐发展的立法目标。第二节“我国劳动法的实施效果及其原因之分析”,本节中论述了我国劳动法所遭遇的现实困境及其原因;第三节为“德国团体协约法的启示”,本节从思想层面、制度层面以及研究方法层面等三个视角分析论述了德国劳动法团体自治的思想、制度以及研究方法对于我国集体劳动法立法及研究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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