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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主要存在形式,吸引了广大法学家、经济学家的关注和研究,其焦点之一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公司出现之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坚持的是“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股东作为所有人,掌握着公司的主要权力,主要是经营管理权;随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逐渐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甚至是“经理中心主义”。根据我们已有的经验和教训,并遵循分权制衡理论,有权力必有监督,否则,权力的滥用几乎是必然的。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一般设有监督机构,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作为现代公司中行使监督权的机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起重要作用。然而,从各国特别是我国的情况来看,这类机构的监督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为了发挥监督机构的应有作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监督制度进行思考和完善,我们认为有必要引进独立监事制度,而且从目前的立法和实践来看,我国也有实行这项制度的可能性。
本文论述独立监事制度,是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入手,讨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情况及作为监督机构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权利、义务,并对其现状进行剖析说明,指出目前这些机构监督不力的原因。针对具体原因,提出可能的对策和解决方法。
文章的主体围绕独立监事制度展开。首先说明独立监事制度的概况,包括其含义、特征、价值和产生发展的法理依据等等。其次,介绍独立监事制度的产生、发展的历史。之所以将此项内容单独列出,主要是为了从考查独立监事制度的历史入手,发现其积极与消极方面,为后文中结合我国公司治理实际进行讨论做下良好的铺垫,这一部分主要介绍独立监事制度在欧美特别是德国等大陆法国家及在亚洲某些国家和地区(主要是日本和台湾)的发展,这些国家独立监事制度的施行为我国建立独立监事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素材。我国独立监事制度的现状及其建立的必要性是我们关注的重点。目前,我国已经在《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制度,但是,对于独立监事制度却鲜有涉及。即使一些法规涉及到独立监事制度,但其实施范围极其有限,难以在实际中广泛应用。然而,这些仅有的实践仍然为我们的讨论提供了良好的材料。我们将以这些材料为出发点,结合我国现状,分析独立监事制度在我国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以期为今后的立法和实践提供可行思维。
讨论独立监事制度优越性的同时,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独立监事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发挥其应有作用,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复杂的。因此,建立独立监事制度,有必要加强其与相关机关的协调合作,这样才能实现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