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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属我国开创性立法规定,意在平衡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益,但因无具体可操作规范,屡被投保人和司法实践滥用,导致了新的不公平。本文详细论述了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概念、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指出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考察发达国家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基础上,提出此制度仍应保留,但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结论。完善的基本思路是:说明阶段主要是合同订立阶段,但合同成立之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予以说明的,只要投保人认可,也应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说明对象仅为投保人,不宜包含被保险人;说明范围用排除和列举的方式进行说明,强调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以具体投保人的理解认可为标准;说明标准重点是提供好保险条款,提示好免除保险人责任内容,进行基本的解释,辅与投保人的询问达到保险缔约信息的对称,实现交易公平,同时,取消一般条款说明义务的规制,并进一步明确违反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