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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与审判的关系,涉及法官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如何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现状调整诉讼策略,恰当地选择法院调解或审判的时机和标准。从而运用调解或审判的方法迅速解决纠纷,实现和谐、高效、公正的诉讼目标。本文研究的目标在于,在考察法院调解与审判三种不同关系后,分析这三种关系在目的、动机、内容、作用、效果等五个方面影响因素下产生结构上的不同。在比较分析后,根据我国司法的本质、特征以及中国社会现实,总结出法院调解与审判关系的合理结构。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运用结构分析的研究方法,从影响法院调解与审判关系的因素入手,分析理论界和实务中各种观点在结构上的不同之处。通过区分法院调解与审判在结构上的形态,分析相应形态所必需的要件。并以一定的诉讼阶段为例,阐明这些形态在实践中的运作。全文由引言和四章构成:
引言中首先阐述了法院调解与审判两者关系在理论界和实务中认识上的反复,以及本文认为造成认识混乱的因为:对法院调解与审判不同关系的形成基础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认识。其次,简要介绍了结构分析方法的内涵和特点以及本文采用的其他分析方法。
第一章通过概括性的研究方法,重点介绍学者关于调解与审判关系的主要学说观点,并就各种学说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作了简要分析。
第二章运用结构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法将第一章中各种学说的利弊得失进行剖析。本章将目的、动机、内容、作用、效果五个要素作为各种观点立论的结构要件,分析不同学说在相同结构下的优点和劣点。并以我国的现行司法与调解制度为依据进行综合考察,从而明确法院调解与审判合一关系是适合我国司法实际的调审关系。
第三章对调解与审判的合一关系再次运用结构分析方法,重点从目的、内容和效果三个方面总结出合一关系的结构形态。并得出保证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目的、帮助纠纷双方事实认识趋同,规范认识统一、保证纠纷处理结果在程序法、实体法和社会中获得较好的效果是调审合一关系中最为核心的关键性要件。
第四章以民事诉讼每一个诉讼阶段为例,阐明合一关系在结构上如何帮助法官和当事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适当的时机选择法院调解或审判程序解决纠纷。同时指出每个诉讼阶段法院调解和审判关系的侧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