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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规范与刑法规范之间,违法竞合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交叉现象的来由。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罚谦抑原则,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刑事犯罪的,该移送的必须移送,不该移送的不得移送。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脱节以及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定执行不力,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滞留在行政执法环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是指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刑事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将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管辖的程序。本文认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对行政执法权力与刑事司法权力进行整合,其目的是除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揭露犯罪、打击犯罪方面的能动性外,还可监督依法行政,规范、制约行政执法权的行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包括三个部分:行政执法的移送程序、刑事司法中的受理与处理程序和衔接过程中相关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应遵循法定原则、刑事先理原则、程序性制裁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效率原则。完善我国行政执法中的移送程序,应统一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司法解释,确立刑事优先原则,明确受害人异议制度,完善刑事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监督,强化实体责任,完善相应的刑法条文。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中受理与处理程序和回流程序,从长远上看,可确立“大侦查”格局,近期内可积极立案程序,尤其是变更立案条件、明确赔偿机制,同时赋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充分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完善调阅案卷制度、明确刚性的立案监督权。完善我国衔接过程中的相关程序,在近期应增强“整规办”的权威性和健全“整规办”在衔接程序中的协调职能,从长远来看,由政府监察委员会负责这项工作更为适宜。此外,还应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确立衔接过程中的裁决机制、完善相应的财政支持制度。在案件移送过程中,要正确引导和规范行政执法证据的转化与运用,包括完善刑事司法机关的证据指导机制,明确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方式,合理处置非法取得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