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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一重要税种,但是近年来,营业税的避税行为愈演愈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了巨大的损失。针对营业税开展的反避税活动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个法律困境:税收法定主义。 西方国家在反避税的进程中不断修改着税收法定主义的内涵的,这是一个不断进行价值选择的过程。从最初的为了防止公权力被滥用而坚持严格的税收法定主义和完全的法律形式主义,虽然由此放纵了纳税人的避税行为,但彼时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具有更高的价值,所以虽然有争议但是立法者和法官们仍然坚持了严格的税收法定主义。但随着避税的不断发展导致作为国家经济基础的税基不断被层出不穷的避税手段侵蚀,出于对经济安全的考虑法官们不再坚守严格的税收法定主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揭开了“避税实质的面纱”。该原则是一把双刃剑,在反避税的同时也将权力放出了牢笼。西方国家的法官们力图在维护经济安全和防止公权力滥用之间找到一个较好的平衡点:在仍然严格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的前提下,有限度地根据个案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这里,看见了法官们的价值选择:防止公权力被滥用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税收安全。 这给了重要启示:我国建立营业税的反避税体系时也应遵循相应的思路,但方法不应相同。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着眼于给税收管理机关放权,但在我国税务管理机关权限已经较大的情况下不宜再行放权,而是考虑在建立完善的营业税法律体系、规范营业税税收管理活动的基础上进行营业税的反避税活动。